通知公告
校发【2009】3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公寓的安全管理,确保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教发[2002]6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教社政[2002]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学生公寓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学生公寓是指学校建造的学生公寓和以租借等形式安排学生住宿的学生公寓。
第三条 学生公寓的居住对象是已注册的具有住宿资格的全日制学生,以下简称“住宿学生”。
第四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在校期间生活、学习、休息的重要场所,创建整洁美观、安全舒适、文明健康、文化丰富的学生公寓是学校和广大学生的共同责任。
第五条 学校后勤服务部门负责学生公寓的安全值班工作和公共区域(不包括学生宿舍内)卫生保洁工作。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学生公寓区域内的安全指导、监督工作,负责学生公寓内监控、消防等安全设备维护。学生工作部门负责住宿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学生工作部门和后勤服务部门共同负责住宿学生在学生公寓内的日常行为管理工作。
建立由住宿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公寓自律组织,参与学生公寓的安全管理和服务工作,监督各项安全制度的执行。学生公寓自律组织接受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领导、监督和管理,接受学校后勤服务集团学生公寓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安全管理及违纪处理规定
第六条 学生公寓实行值班登记制度。
(一)住宿学生进入学生公寓应当自觉向值班人员出示学生证等有效证件。住宿学生应当遵守学生公寓作息制度,晚归者应在公寓值班室登记。
(二)探访应在规定的时间(8∶00~22∶00)内进行。探访者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值班室办理登记手续,由被探访者领入。结束探访后,由被探访者带领到值班室办理出楼手续。探访者进入学生公寓后,应当遵守本规定。
(三)携带大件、贵重物品出入学生公寓者,应当自觉到值班室登记并经值班人员检验实物与登记记录相符后,方可携带出入。
(四)学校寒暑假期间,住宿学生在离校前应当到公寓值班室登记,关好门窗、水龙头等,切断电源,离校时粘贴学校保卫部门专用封条。
违反上述条款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条 严禁留宿外来人员。违者给予警告处分,其中留宿异性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八条 住宿学生应妥善保管宿舍钥匙、学生公寓门禁卡,不得借予他人,严禁私自更换宿舍门锁。违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九条 严禁将床位以各种形式租借给他人。违者给予记过处分,并取消住宿资格。
第十条 住宿学生如需调换床位,须经住宿学生所在学院批准并到后勤服务集团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备案。私自调换或增设床位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 住宿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自觉学习各种消防安全知识,爱护学生公寓内各种消防设施设备,主动配合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相关禁止行为及处理规定如下:
(一)在公寓内吸烟者,给予通报批评。
(二)无故挪用、损坏消防器材;私拉电线;使用明火;在安全疏散通道内存放物品。有以上行为者,给予警告处分,并没收其涉及违纪的物品。
(三)在公寓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纸张或者其它物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有毒品、化学试剂等危险物品。有以上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并没收其涉及违纪的物品。
第十二条 学生公寓内严禁存放和使用电磁炉、“热得快”、酒精炉、煤油炉等易造成安全隐患的加热设备。存放违章电器,或者使用未禁用电器不当造成安全隐患者,给予警告处分,并没收其涉及违纪的物品。使用违章电器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没收其涉及违纪的物品。
第十三条 严禁故意破坏学生公寓内的各种设施设备;严禁拆改水、电、暖等各种公共设施设备。违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没收其涉及违纪的物品。其中私自改动限电器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 严禁攀爬学生公寓,严禁撬窗、撬门。违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 严禁在学生公寓内散发和张贴商业传单和未经后勤服务集团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审批的其它宣传材料;严禁推销或存放商业物品,或进行商业活动。违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住宿学生应服从并积极配合公寓工作人员的管理。妨碍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拒绝学校相关部门、公寓工作人员及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授权人员例行检查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减轻处分:
(一)违纪后,能及时承认错误;
(二)违纪后,态度端正,检查深刻;
(三)违纪后,能积极检举、揭发他人;
(四)在校期间表现优异。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较差;
(二)多次违纪;
(三)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四)对检举人、证人、管理人员等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
第十九条 住宿学生造成公共设施设备损坏及其它经济损失,须照价赔偿。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未列及的其它损害公寓安全的行为,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违纪处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 住宿学生违反本规定,由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按照《北京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试行)》(校发[2005]74号)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经2009年第15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由北京科技大学公寓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学校管庄校区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北京科技大学学生公寓相关管理规定的通知》(校发[2007]23号)中的《北京科技大学学生公寓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六月九日